(2017)皖0291执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康孝红与季金勇劳务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0291执307号季金勇:你与申请执行人康孝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皖0291民初44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康孝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康孝红支付24000元。二、自判决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谷贤松、张尚芳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三、负担案件诉讼费400元、申请执行费266元。开户银行: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官陡支行户名: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20000443569110300000026特此通知执行员 汪 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聪明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