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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91执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康孝红与季金勇劳务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0291执307号季金勇:你与申请执行人康孝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皖0291民初44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康孝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康孝红支付24000元。二、自判决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谷贤松、张尚芳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三、负担案件诉讼费400元、申请执行费266元。开户银行: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官陡支行户名: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20000443569110300000026特此通知执行员 汪  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聪明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