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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执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祁某、高某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某,高某,吕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520号申请执行人:祁某,女,198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中国石化集团胜利油田东辛采油厂职工,住。申请执行人:高某,男,199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学生,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吕某,男,199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东营市胜利油田第一中学学生,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刘某,女,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石油开发中心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祁某,高某与被执行人吕某,刘某继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祁某,高某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该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东民初字第28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寿军审 判 员  隋连成代理审判员  王建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