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202民初1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尹明强与黎小云、青海运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明强,黎小云,青海运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02民初1413号原告尹明强,男,汉族,生于1989年1月22日。委托代理人赵攀,青海智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小云,男,汉族,生于1987年1月20日。被告青海运达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建森,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小联,青海盛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销服务部。法定代表人许晓蕾,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程东民,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明强与被告黎小云、青海运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明强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告尹明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为1589元,由原告尹明强负担。审判员 马延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顾桓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