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291民初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XX军、红小与内蒙古力拓美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军,红小,内蒙古力拓美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291民初774号原告:XX军,男,198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原告:红小,女,1987年5月6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博,包头市青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被告:内蒙古力拓美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世超,财务总监。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健,系该公司员工。原告XX军、红小与被告内蒙古力拓美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拓美居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军、红小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力拓美居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军、红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回1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1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团购服务协议》,约定原告购买包头市蒙发置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位于绿都花庭的房屋一套,原告交纳15000元,抵购房款50000元。该协议签订后,原告将15000元交付被告力拓美居公司。由于被告和包头市蒙发置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因,双方一直没有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原告经多次索要被告退还了5000元。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剩余的10000元时被拒绝。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力拓美居公司辩称,2016年8月17日我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团购服务协议》,原告应在2016年8月23日前履行协议约定的交款义务。由于原告未按期履行交款义务,已构成违约,我公司不应该退还该笔钱。后经双方协商,我公司退还原告5000元,了结此事。之后,我公司退还原告5000元,原告给我公司出具了收条,并将协议原件交给我公司。故我公司不应该再退还原告10000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18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了《团购服务协议》,约定针对绿都花庭项目推出房源,开展本次专项团购活动。甲方向乙方交纳会员费15000元,享受团购优惠15000元抵购房款50000元。该协议第4条约定,当甲方成功购房后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表明甲方已成功使用了专项购房会员服务,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即告终结。当甲方成功购房后,因甲方原因取消购房的,则甲方已支付乙方15000元整的会费不予退还。第5条约定,若甲方没有成功购房,甲方在30日(自然日)内凭《团购服务协议》客户联、身份证与乙方办理全额会费退费手续。该协议签订当日,原告刷卡支付被告15000元。之后,原告因一直没有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经多次索要被告退还了5000元,剩余10000元至今未退还。另查明,绿都花庭项目开发商系包头市蒙发置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8月17日,原告向该公司交纳订房金10000元。原告与该公司未签订购房合同,也未实际购买房屋。包头市蒙发置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将收取的订房金退还原告。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团购服务协议》复印件1份、《绿都华庭大定单》复印件1份、收据复印件1张、刷卡凭据3张、原告银行卡消费明细打印件3张、被告收回《团购服务协议》原件的收条原件1份、被告退回5000元的交易明细打印件1张,以及原告当庭陈述、被告谈话笔录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包头市蒙发置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签订购房合同,也未购买房屋。依据《团购服务协议》约定,原告若没有成功购房,被告办理全额会费退费手续。为此,被告应退还原告15000元,现被告已退还原告5000元,还应退还原告10000元。故原告主张被告退还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被告已退还原告5000元,事情已了结,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内蒙古力拓美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XX军、红小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内蒙古力拓美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白春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欣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有关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四百二十七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债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