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122执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南宁市洹泽贸易有限公司、广西皎龙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市洹泽贸易有限公司,广西皎龙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2执388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市洹泽贸易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南宁市龙腾路68号福满花园16号楼16-170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75615896522。法定代表人甘敏敏,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广西皎龙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南宁市武鸣区锣圩镇建设街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2768935495IK。法定代表人:徐永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武鸣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6)桂0122民初2562号,于2017年5月2日向被执行人广西皎龙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广西皎龙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给付货款52088.4元,案件受理费4187.5元,执行费726.33元,但被执行人广西皎龙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广西皎龙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价值55万元的财产。二、被执行人广西皎龙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广西皎龙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广西皎龙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一年(月)。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黄明才审判员  邹广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莫淑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