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8民初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贺映泽与曹淑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映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8民初964号原告贺映泽。被告曹淑新。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映泽与被告曹淑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映泽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曹淑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贺映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映泽撤回对被告曹淑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贺映泽负担。审判员 石冲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