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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8民初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贺映泽与曹淑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映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8民初964号原告贺映泽。被告曹淑新。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映泽与被告曹淑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映泽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曹淑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贺映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映泽撤回对被告曹淑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贺映泽负担。审判员  石冲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