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5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东莞市飞翔鞋材有限公司、成都卡美多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飞翔鞋材有限公司,成都卡美多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5773号申请人:东莞市飞翔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下汴村富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696484292M。法定代表人:何启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楚帆,广东闻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翔,广东闻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成都卡美多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簇桥乡凉港工业区A区2号,组织机构代码为71307207-1。法定代表人:冯永涛。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东莞市飞翔鞋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成都卡美多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卡美多鞋业有限公司209979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等额的现金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卡美多鞋业有限公司209979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熊 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嘉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