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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执16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刘作志、王永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作志,王永杰,王海,王金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1674-2号申请执行人:刘作志,男,1964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王永杰,男,1977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王海,男,1975年11月8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王金田,男,1972年4月4日生,汉族,住诸城市。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1日审结,该案(2017)鲁0782民初1952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财产查封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永杰、王海、王金田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李 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执行员 赵光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