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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4执18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凌瑞红与岳建军、王贞贞、赵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瑞红,岳建军,王贞贞,赵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昔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4执18号之六申请人:凌瑞红,女,1974年2月1日生,汉族,昔阳县XX村人。被执行人:岳建军,男,1977年9月2日生,汉族,平定县XX村人,李家庄XX小学教师。被执行人:王贞贞,女,1983年1月1日生,汉族,昔阳县XX村人,李家庄XX小学教师。系岳建军妻子。被执行人:赵彦军,男,1965年10月23日生,汉族,昔阳县XX村人,昔阳县XX小学教师。关于凌瑞红申请执行岳建军、王贞贞、赵彦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1月11日限额冻结了被执行人赵彦军在中国工商银行050827170120485930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50元,现因已划拨被执行人赵彦军账户存款,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赵彦军在中国工商银行050827170120485930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乃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邵春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