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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民初2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哈九峰、哈九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九峰,哈九清,陈翠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民初2641号申请人:哈九峰,男,1953年10月6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申请人:哈九清,男,1965年6月25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申请人:陈翠荣,女,196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哈九峰诉被申请人哈九清、陈翠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哈九峰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陈翠荣名下证号为2202000112复兴中路13#南段楼502室及哈九清名下证号为192014-2位于复兴路西侧的房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哈九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哈九清名下证号为192014-2位于复兴路西侧的房屋及陈翠荣名下证号为2202000112(1004001000010502)位于复兴中路13#南段楼502室的房屋的所有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贾泽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