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4民申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陈立春与刘加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立春,刘加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4民申3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陈立春,男,1972年3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国祥,射阳县春晨法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刘加军,男,1967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再审申请人陈立春因与被申请人刘加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射开民初字第07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立春申请再审称,刘加军应该对陈立春承担雇主赔偿责任,应撤销(2014)射开民初字第0716号民事判决。事实与理由:1、陈立春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刘加军就是新坍镇龙华商业街20号楼的实际承包人;2、陈立春是受雇于刘加军从事雇佣活动中造成的人身损害;3、刘加军明知与陈立春存在雇佣关系,��知陈立春在工地受伤的事实。本院经审查认为,陈立春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刘加军是新坍镇龙华商业街20号楼的实际承包人,也不足以证明其与刘加军存在雇佣关系。本案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立春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海桥审 判 员 顾正涛代理审判员 陈志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丁青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