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702民初2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张掖市城运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玮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掖市城运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玮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702民初2586号原告张掖市城运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甘州区南环路478号,法定代表人李纯。被告甘肃玮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甘州区南环路新世纪花园小区2号楼1-102铺,、1899365****。法定代表人刘晓菊。张掖市城运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王沛(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掖市城运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诉称,......(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被告甘肃玮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亦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