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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27民初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蕉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林春宏、钟春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蕉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蕉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蕉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春宏,钟春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27民初351号原告:蕉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蕉岭县蕉城镇新东北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7456805915D法定代表人:何镇新,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温丽红,系该社客户经理。被告:林春宏,男,1975年1月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蕉岭县人,现住蕉岭县,。被告:钟春珍,女,1971年1月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蕉岭县人,现住蕉岭县,。原告蕉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林春宏、钟春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蕉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5月26日以被告已结清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蕉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04元,减半收取1052元,由原告蕉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刘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利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