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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执恢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王新蕾、张艳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蕾,张艳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218号申请执行人王新蕾,女,1977年4月362日出生,汉族,胜利石油管理局机关医院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张艳房,男,1975年4月2日出生,汉族,原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职工,原住东营市东营区。现住址。本院在执行王新蕾与张艳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借款本金77000元。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现和解协议在履行过程中,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应当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张立忠审判员 高 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嘉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