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执4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长春南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祥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南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祥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4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长春南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张祥海,男,1989年8月1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南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祥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祥海自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长春南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销执行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17)吉0106执4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 影审判员 杜玉娟审判员 常 弘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小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