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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民初1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盛泰集团有限公司与东营市源伟工贸有限公司、山东涌金橡胶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泰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市源伟工贸有限公司,山东涌金橡胶有限公司,王文学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523民初1415号原告:盛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西水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宋文奇,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柏,男,198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广饶县,系该公司职工。被告:东营市源伟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李鹊镇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文学,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山东涌金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陈官乡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王文学,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文学,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广饶县。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怀义,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盛泰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营市源伟工贸有限公司、山东涌金橡胶有限公司、王文学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盛泰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诉来本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东营市源伟工贸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欠款人民币26286670.07元;被告东营市源伟工贸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被告山东涌金橡胶有限公司、王文学为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东营市源伟工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0日前偿还原告盛泰集团有限公司欠款26286670.07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6月10日止,按年利率4.785%计算);二、被告山东涌金橡胶有限公司、王文学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盛泰集团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3233元,减半收取86616.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东营市源伟工贸有限公司、山东涌金橡胶有限公司、王文学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高德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