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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12执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潘益新与成先礼、刘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益新,成先礼,刘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12执730号申请执行人:潘益新,男,1969年6月15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区。被执行人:成先礼,男,1986年10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常州市天宁区。被执行人:刘娟,女,1987年10月15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益新与被执行人成先礼、刘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欠债较多现去向不明,无足额存款,无汽车,无登记房屋,亦无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事实无异议,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邹 军审判员 蒋建忠审判员 李晓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立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