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3民初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献忍与被告马朝广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献忍,马朝广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3民初718号原告:王献忍,男,1969年12月27日生,汉族。被告:马朝广,男,1973年7月2日生,汉族。原告王献忍诉被告马朝广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2017年5月25日,原告王献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献忍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献忍负担。审判长 吴聚川审判员 王帅& # xB;审判员 王 晓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晓 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