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04执1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俞可力、金国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可力,金国良,杭州利群出租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4执1741号申请执行人:俞可力,男,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被执行人:金国良,男,197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西华县,现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被执行人:杭州利群出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后市街121号202室。法定代表人XX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4民初637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执行款人民币17933.67元、执行费人民币169元,合计人民币18102.6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金国良、杭州利群��租车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款人民币18102.67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金国良、杭州利群出租车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石 芸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章佳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