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4民初1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詹建华诉吴娟、吴华明、吴发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建华,吴娟,吴华明,吴发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4民初1357号原告:詹建华,女,1965年3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大竹县。被告:吴娟,女,1966年2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大竹县。被告:吴华明,男,1946年2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大竹县。被告:吴发碧,女,1950年1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詹建华诉被告吴娟、吴华明、吴发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詹建华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詹建华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詹建华负担。审判员 曾德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邱念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