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31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会岭贪污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龙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会岭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31刑初5号公诉机关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会岭,男,汉族,1967年11月22日出生于陕西省黄龙县,高中文化,现住黄龙县界头庙镇,原系黄龙县界头庙镇景家塬行政村党支部书记,中共党员。2017年1月18日因涉嫌贪污罪被黄龙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5月4日本院重新取保候审。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检察院以黄龙县院公诉刑诉(20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会岭犯贪污罪,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王文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会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黄龙县特大暴雨灾后,黄龙县人民政府补助进县城保障性住房的受灾户每户3万元。黄龙县界头庙镇景家塬行政村曲家山村村民梅正启被确定为受灾户,因其家庭经济困难,明确表示不申报灾后进县城保障性住房。被告人刘会岭明知梅正启不申报该房,仍以梅正启的名义申报了位于裕龙苑8号楼7单元302室的灾后重建保障性住房,并于2013年11月14日领取了房屋钥匙,从中套取国家灾后重建补贴资金3万元。2015年5月10日,被告人刘会岭将该房屋出售给黄璜,所得款项用于家庭支出。案发后,被告人刘会岭退赔了全部赃款。另查明,2003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告人刘会岭任黄龙县界头庙镇景家塬行政村党支部书记。其在2013年灾后重建期间,负责该行政村灾后重建受灾户确认、数据上报、房款缴纳、安置分配等相关工作。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我院委托黄龙县司法局对被告人刘会岭实施社区矫正适用前进行调查评估,评估后认为被告人刘会岭社区矫正环境较好。上述事实,被告人刘会岭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梅正启、梅启财、王清华、刘全顺、屈明生、黄璜等人的证言,刘会岭的任职证明,黄龙县灾后重建领导小组办公室黄重建办发(2013)1号,中共黄龙县委、黄龙县人民政府黄发(2013)30号、黄办发(2013)55号,黄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黄城发(2013)196号等文件,黄龙县灾后重建房申请表及黄龙县界头庙镇景家塬村灾后重建住房建设任务确认表,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黄龙司法(2017)字第002号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庭审中,公诉人提出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退赔了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建议判处被告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会岭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申报灾后重建安置房职务便利,以受灾户的名义为自己购买保障性住房,套取国家灾后补助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会岭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会岭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赔了全部赃款,具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刘会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会岭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赃款3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高凤芹审 判 员 李 瑜人民陪审员 米根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