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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民申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俊丰、陈安旺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俊丰,陈安旺,郝镇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民申8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俊丰,男,1982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永清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陈安旺,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原审被告:郝镇锋,男,197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永清县。再审申请人李俊丰因与被申请人陈安旺、原审被告郝镇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2016)冀1081民初38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俊丰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在借款合同中私自填加担保人担保期限,侵犯了再审申请人合法权益,再审申请人不应承担担保责任。综上,再审申请人请求撤销原审民事判决,依法改判再审申请人不承担偿还被申请人本金20万元及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申请人陈安旺与原审被告郝镇锋及再审申请人李俊丰之间的借款保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申请人陈安旺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原审被告郝镇锋及再审申请人李俊丰作为借款合同连带保证人就应当承担还款连带保证责任。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俊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薛月琴审 判 员  韩景录代理审判员  刘文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呼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