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8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陈天才与代东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天才,王硕,代东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8316号原告:陈天才,男,196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成毅,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硕,男,199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安庆市桐城市。被告:代东生,男,出生年月及职业不详,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沧白路40号。负责人:龙保勇,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天才与被告王硕、代东生、中国人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逾期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逾期未交纳的,法院依法可以按照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天才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田利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龚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