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民初第4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敬王献、高三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敬王献,高三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第4113号申请人:敬王献,男,1974年9月14日出生。被申请人:高三闯,男,1984年6月9日出生。申请人敬王献与被申请人高根伟、牛国印、高三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敬王献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高三闯所有的位于新郑市领秀城三号楼二单元401号的房产(新郑房权证字第1101000945限制金额90000元)一套,担保人牛国辉以其所有的位于新郑市新华路街道办事处中华南路东侧的房产(新郑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一套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敬王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一、查封被申请人高三闯所有的位于新郑市领秀城三号楼二单元401号的房产(新郑房权证字第1101000945限制金额90000元)一套。二、查封担保人牛国辉所有的位于新郑市新华路街道办事处中华南路东侧的房产(新郑房权证字第××号)一套。案件申请费920元,由申请人敬王献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琼人民陪审员 高建亭人民陪审员 方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悦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