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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民初2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侯春喜与谢赖孩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春喜,谢赖孩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2192号原告:侯春喜,男,1940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被告:谢赖孩,男,195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谢国芳,男,195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原告侯春喜与被告谢赖孩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侯春喜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春喜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侯春喜负担。审判员  魏战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