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1民初1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陈维述与陈祖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维述,陈祖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1民初1202号原告:陈维述,男,194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陈祖恩,男,195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维述与被告陈祖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维述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维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维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10元,减半收取计405元,由原告陈维述承担。审 判 员 王廷鑫人民陪审员 杨秀英人民陪审员 方志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