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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1民初1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陈维述与陈祖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维述,陈祖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1民初1202号原告:陈维述,男,194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陈祖恩,男,195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维述与被告陈祖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维述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维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维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10元,减半收取计405元,由原告陈维述承担。审 判 员  王廷鑫人民陪审员  杨秀英人民陪审员  方志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