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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6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青岛资福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裕龙集团有限公司等与青岛世纪顺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资福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裕龙集团有限公司,青岛世纪顺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6780号原告:青岛资福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地址青岛市保税区北京路49号天悦展示交易中心C区2楼202室。法定代表人:薛庆广,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冰、范围,山东乾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裕龙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78-2号1号楼22层。委托代理人:韩冰、范围,山东乾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世纪顺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地址青岛保税区北京路49号天悦建材城商贸城3幢3A号4层。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资福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裕龙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世纪顺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经本院释明,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明确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用。本院认为,原告不能另行提供被告新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青岛资福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裕龙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666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丁守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