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5执1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太升南路支行诉罗勇、高惠、吴贵成、周燕、许真明、李康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太升南路支行,罗勇,高惠,周燕,许真明,李康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5执199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太升南路支行。负责人张敏,行长。被执行人罗勇。被执行人高惠。被执行人周燕。被执行人许真明。被执行人李康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太升南路支行诉罗勇、高惠、吴贵成、周燕、许真明、李康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川0105民初40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罗勇、高惠、吴贵成、周燕、许真明、李康云未履行生效法律所确定的义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太升南路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罗勇、高惠、吴贵成、周燕、许真明、李康云的银行存款5139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金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