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刑监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菊香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妨害作证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甘刑监32号王菊香:你因妨害作证一案,不服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2014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4)甘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和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5月7日作出的(2015)张中刑终字第03号刑事裁定,以“一、二审程序严重违法,非法证据未能排除;对申诉人超期羁押一天;本案是办案人员相互勾结、徇私枉法的结果,是典型的冤假错案。请求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本院调卷审查,你因与王晓萍等人发生争执,本应通过正常的司法途径予以解决,而是通过原审被告人刘兴有介绍,通过贿买的方式,指使本不在案发现场的原审被告人李泽向公安机关提供你被打、项链及现金被抢的虚假证言,致使他人被公安机关错误立案侦查,你的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辨认笔录、照片说明、提取笔录、手机照片、信息照片、提取笔录、证人证言以及你、同案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证实,且证据彼此间互相印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且所有证据系侦查机关依法收集,并经检察机关履行法定监督职能所确认。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并根据本案实际判处你有期徒刑一年的刑事处罚并无不当。现你亦未能提供新的足以推翻原审裁判的证据。综上,本院认为,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