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81民初1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偃师市石油管道配件厂与洛阳万年硅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偃师市石油管道配件厂,洛阳万年硅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81民初1525号申请人:偃师市石油管道配件厂,住所地:偃师市顾县镇。投资人:杨汛浩,男,1956年6月4日生,汉族,偃师市石油管道配件厂投资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太刚,男,河南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洛阳万年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偃师市产业集聚区(首阳山镇香峪村)。法定代表人:周文博,该公司执行董事。偃师市石油管道配件厂与洛阳万年硅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偃师市石油管道配件厂在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偃师市石油管道配件厂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洛阳万年硅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查封期限为两年。案件申请费4250元,由申请人偃师市石油管道配件厂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爱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冰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