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30民初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430民初298号原告:刘某某。被告:李某某。刘某某与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被告李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变更女儿刘某某抚养监护权,改为由原告和被告轮流按月或按年抚养;2、被告不让原告见女儿,对原告造成了精神伤害,被告应向原告赔偿损失六万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淳化县人民法院(2017)陕0430民初4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离婚,女儿刘某某由被告抚养,调解书未确定探望权,只是让我们双方自行商量如何看娃。之后,原告每次去探望女儿时,被告都予以阻拦拒绝并且把孩子转学。2017年3月10日,女儿生病,原告要求带娃去看病,被告也予以拒绝。女儿之前一直过着轮流抚养的生活,对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现在被告一个人抚养孩子,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轮流抚养孩子。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事实不属实,是原告的原因导致女儿生病,原告也带女儿去看了病,只是两人对孩子的教育和成长的观念有差异。2012年3月16日,原、被告抱养了女儿刘某某,淳化县人民法院(2017)陕0430民初48号民事调解书,已确定女儿刘某某由被告抚养。在离婚前原告对女儿不管不问。在调解离婚后的第二天,原告就去被告单位闹事,吓得女儿直哭,对女儿的心理已经造成了伤害。原告每次来看望女儿,不经过被告同意就直接带走女儿,为了女儿能有一个安全的生活环境,健康的成长,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作证,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对原告提交的短信两条,被告对其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从短信内容可知原、被告之间曾协商过看娃的事,对该部分事实予以认定;2、对原告提交的照片20张,被告对其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该证据不能证明女儿刘某某同意与原告生活的证明目的,故对该证据不予认定;3、对被告提交的(2017)陕0430民初48号民事调解书,真实合法,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本院2017年2月28日作出的(2017)陕0430民初4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女儿刘某某由被告李某某抚养,李某某放弃孩子抚养费。调解书未涉及孩子探望权的问题。之后原告多次欲探望女儿,与被告发生口角,双方曾协商女儿刘某某的探望权,最终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庭审中,因原、被告分歧太大,致调解无果。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告请求变更抚养权为原、被告轮流抚养是否符合条件。2、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失费6万元是否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有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第六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本案中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抚养刘某某的被告有上述可以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形,且被告并不同意与原告协议轮流抚养女儿刘某某,故对原告请求变更女儿刘某某抚养权,改为由原告和被告轮流按月或按年抚养的请求,不予支持。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6万元,原告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对其造成的精神损害,故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意见》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院印)书记员 邵立霞证据目录原告提交证据:1、原、被告聊天短信两条;2、照片20张。被告提交证据:淳化县人民法院(2017)陕0430民初48号民事调解书一份。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意见》第六条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第十六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有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