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1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连云港民瑞疏竣工程有限公司与西玉龙水里水电工程建设无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民瑞疏竣工程有限公司,西玉龙水里水电工程建设无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1民初1178号原告:连云港民瑞疏竣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3560296460N,住所地灌云县侍庄乡三合村102室。法定代表人:贺林堂,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西玉龙水里水电工程建设无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1MC40T2Y,住所地江阴市苏港路18号2号楼4-25室。法定代表人:章峰,该公司负责人。原告连云港民瑞疏竣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瑞公司)诉被告西玉龙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玉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戈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民瑞公司法定代表人贺林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西玉龙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民瑞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西玉龙公司返还保证金150000元并支付交通费、差旅费、报名费等,共计162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10日,他公司经人介绍想借用西玉龙公司相关资质进行投标。同年8月18日他公司将150000元汇至西玉龙公司作为工程投标保证金。西玉龙公司收到上述款项后未能提供相应资质供他公司参与招投标,导致他公司无法参与招投标。他公司为参与招投标花费了差旅费、报名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他公司多次向西玉龙公司催要款项,但西玉龙公司迟迟未返还款项,为维护自身权益,特具状诉至法院。西玉龙公司未予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18日,民瑞公司通过银行向西玉龙公司汇款150000元,载明的汇款用途为工程投标保证金。因西玉龙公司迟迟未偿还上述款项,民瑞公司遂于2017年1月19日具状诉至本院。审理中,本院依法向灌云县公安局调取了贺林堂、章峰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贺林堂陈述:2016年8月5日,他在网上查到东台三仓农场土地开发项目招标公告,他就去投标,由于他公司资质不够,就通过江阴朋友王强介绍,借用西玉龙公司资质,该公司总经理章峰同意资质借给他公司投标用,派公司员工陪他一起去东台报名。具体合作情况待他公司中标后再谈,并签订合同。他于2016年8月8日在东台报名,并交了4000元报名费。报名后,负责招投标的要求他们缴纳15万元工程投保保证金,他公司就于2016年8月18日将15万元工程投保保证金打到了西玉龙公司账上。后来他开始制作标书并要求西玉龙公司提供资质,但是西玉龙公司拿不出资质。章峰要求他再给60万元就拿资质,他没同意。再后来,他要求西玉龙公司退还他公司的15万元工程投标保证金,但一直到现在也没有将钱退回来。章峰陈述:他是西玉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西玉龙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公司总部在北京,他们公司是总公司下面的分公司,独立法人,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市政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总承包等。他们公司是可以接工程的,接到工程之后需要用总公司的资质,他们就联系总公司提供资质证明。2016年8月份左右,他公司股东的一个员工好像江峰(音)拿了一份材料到他办公室说有一个招标的项目,需要总公司的资质证明,他就答应了。最后江峰就把总公司留在他们公司的资质证明的复印件拿过去投标。过了段时间,江峰说东台招标项目部需要交一笔15万元的保证金,然后就有15万元的保证金打到他公司的对公账户上来了,并且让他打款到盐城东台的超标项目上去。因为当时是星期五下午,时间没赶上就没打。星期六、星期天又没法打,星期一他准备打的时候,江枫说东台那边投标失败了,让他把保证金退回去。后来他就跟江峰说要先用下保证金,江峰答应给他用几天。后来由于他欠小额贷款公司一笔钱,就把这个钱收走了,然后就一直没还上。他直到江峰让他退回保证金的时候才知道保证金是民瑞公司打过来的。以上事实,有银行结算业务申请书、公安机关询问笔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民瑞公司提供的银行结算业务申请书以及贺林堂、章峰在公安机关所作询问笔录可以证明民瑞公司向西玉龙公司借用资质投标,并将150000元工程投标保证金支付给西玉龙公司的事实。民瑞公司借用西玉龙公司的资质进行招投标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故西玉龙公司应返还民瑞公司保证金150000元。关于民瑞公司主张的交通费、差旅费、报名费,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西玉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怠于行使诉讼权利,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西玉龙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无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连云港民瑞疏竣工程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150000元。二、驳回连云港民瑞疏竣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70元(连云港民瑞疏竣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连云港民瑞疏竣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0元,由西玉龙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无锡有限公司负担1630元,西玉龙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无锡有限公司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连云港民瑞疏竣工程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戈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