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6民初1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29
案件名称
祁某与聂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某,聂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6民初1412号原告:祁某,男,1991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学英,女,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由淮南市潘集区祁集镇祁圩社区推荐。被告:聂某,女,199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祁某与聂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祁某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已预收取525元,退回500元)元,由祁某负担。审判员 李庆厂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章梦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