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02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梁某某,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02执12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梁某某。被执行人韦某某。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梁菲菲、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4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即日立案,立案号为:(2017)桂1202执121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偿还借款本金3242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6368元,执行费3498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及依职权进行调查,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他财产线索。据此,本院认为,本案的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尚未履行的债务,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202执121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覃于平审 判 员 杨耀春代理审判员 覃云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胤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