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103执3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周国金、俞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国金,俞钰,江西品一服饰有限公司,官剑冰,上饶市众安置业有限公司(原上饶市品一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3299号申请执行人:周国金,男,1974年11月2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俞钰,女,1978年9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家务,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江西品一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饶市广丰区芦林工业区工业一路9号。法定代表人:官剑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官剑冰,男,1977年6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上饶市众安置业有限公司(原上饶市品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饶市广丰区芦林工业园工业一路9号。法定代表人:周世安,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赣1103民初3838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上饶市众安置业有限公司(原上饶市品一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红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