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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5执7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791周平与华一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平,华一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05执7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平,男,196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崇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荟玢,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华一丹,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锦涛,江苏金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平与被执行人华一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后,申请执行人周平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周平与被执行人华一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205执791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华一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周平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华 伟审 判 员  谢 妍代理审判员  陆凌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