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1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牛晶与郭净、孟建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晶,郭净,孟建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1执159号申请人牛晶,女,198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义马市。被执行人郭净,女,198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被执行人孟建祥,男,198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牛晶诉郭净、孟建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豫1281民初11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郭净、孟建祥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牛晶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10万元及诉讼费、执行费。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我院书面申请撤回该案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牛晶申请执行郭净、孟建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建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爱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