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执恢字第4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朱峰与王艳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峰,王艳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恢字第4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峰,男,汉族,1981年3月13日出生,住址湖北省云梦县。被执行人王艳燕,女,汉族,1960年9月2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8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王艳燕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朱峰偿还借款本金413050.67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7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应还清之日止);二、朱友权对王艳燕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王艳燕追偿;案件受理费8800元、保全费3020元,由朱峰负担1530元,王艳燕、朱友权连带负担10290元。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艳燕名下银行存款380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此外,经向银行、国土、车管、证券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暂缓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执行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涛执行员 周长波执行员 凌丽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钟美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