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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1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凌福全合同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凌福全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1492号罪犯凌福全,男,1975年9月12日出生于江西省兴国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2日作出(2014)狮刑初字第8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凌福全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凌福全退赔赃物折价款人民币580139.42元,发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于2017年5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凌福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表扬4个,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凌福全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凌福全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凌福全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凌福全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3月31日至2023年8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柯舒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