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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曾云平开县开州好声音歌城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开县开州好声音歌城,曾云平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民初49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组织机构代码50002109-4。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伟,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开县开州好声音歌城,普通合伙,住所地重庆市开县云枫街道长青社区裕安街**号*楼,注册号500234200010713。主要负责人:曾云平,该歌城投资人及合伙人。被告:曾云平,男,197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开县开州好声音歌城投资人及合伙人,住重庆市开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与被告开县开州好声音歌城(以下简称好声音歌城)、曾云平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严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好声音歌城、曾云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音集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删除侵权的音乐电视作品;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音集协是经民政部批准,于2008年6月24日成立的社团法人,其业务范围包括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咨询服务,法律诉讼,国际版权交流,举办研讨及与其宗旨一致的相关业务活动。作为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组织,音集协在其成立之后,与权利人签署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以信托的方式获得了以下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哭个痛快》、《流着泪的你的脸》、《伤心太平洋》、《天使也一样》、《天涯》、《我是一只鱼》、《心太软》、《依靠》、《再出发》、《浪花一朵朵》。经查,被告在其营业场所提供的点唱机中收录了上述原告享有权利的音乐电视作品。原告认为,著作权人享有的放映权应依法受到保护。被告作为KTV行业的经营者,在国家版权局已经公告KTV行业应向权利人交付著作权使用费的情况下,被告理应知晓其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具状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好声音歌城、曾云平未提出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著作权人为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的《流行歌曲经典》光盘;2.北京市东方公证处(2014)京东方内民证字第4726号公证书及《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3.重庆市万州公证处(2015)渝万州证字第7584号公证书及附件;4.被告企业基本情况工商档案。被告未到庭,未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均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予以采信。本院根据采信的以上证据和原告的陈述,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原告音集协是依法成立的保护音像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组织,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滚石公司)是依法取得相关音像节目著作权的权利人,双方于2012年3月6日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滚石公司将其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仅限卡拉OK经营场所)、广播权信托音集协管理,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该合同自2012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期满前滚石公司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该合同按约定自动续展三年。滚石公司享有著作权的音乐电视作品(MTV或MV)包括《哭个痛快》、《流着泪的你的脸》、《伤心太平洋》、《天使也一样》、《天涯》、《我是一只鱼》、《心太软》、《依靠》、《再出发》(以上均为任贤齐演唱)、《浪花一朵朵》(任贤齐、阿牛、光良演唱),收录于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的《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DVD光盘。2015年11月23日,音集协委托代理人刘杰到重庆市万州公证处称,发现重庆地区部分KTV经营场所未经音集协许可,擅自营业性播放属于音集协管理的音乐作品,特申请进行保全证据公证。2015年11月25日16时10分,该公证处公证员和工作人员共2人与刘杰等人来到位于重庆市开县云枫街道长青社区裕安街92号二楼的“开州·好声音量贩式KTV”,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入该KTV的“天秤座”包房内消费。公证员首先检查了刘杰提供的用于取证的录像设备和储存卡,确认其均为空白。在2名公证人员的共同监督下,刘杰等人在该包房内安置的歌曲点播机上进行了操作点歌,并对歌曲播放画面进行截取片段录像,其中包括《哭个痛快》、《流着泪的你的脸》、《伤心太平洋》、《天使也一样》、《天涯》、《我是一只鱼》、《心太软》、《依靠》、《再出发》(以上均为任贤齐演唱)、《浪花一朵朵》(任贤齐、黄品源演唱)。消费结束后,被告好声音歌城出具了金额为42元的酒水单一张。当场拍摄取得的视频文件储存在取证用的摄像机里,由公证人员进行保管,后将视频文件刻录成光盘。公证员对“开州·好声音量贩式KTV”的现场外观环境进行了拍照。2015年12月7日,重庆市万州公证处对上述证据保全过程出具了(2015)渝万州证字第7584号公证书,附有现场照片一张、歌曲点播清单、酒水单复印件一页、光盘一张。被告好声音歌城系普通合伙,成立于2010年6月12日,经营范围为酒廊、卡拉OK、音乐茶座、酒吧服务、预包装食品零售,被告曾云平系其投资人及合伙人。经审查原告提交的包含《哭个痛快》、《流着泪的你的脸》、《伤心太平洋》、《天使也一样》、《天涯》、《心太软》、《依靠》、《再出发》(以上均为任贤齐演唱)、《浪花一朵朵》(任贤齐、阿牛、光良演唱)音乐电视作品的正版光盘和公证保全证据时在被告处拍摄的现场视频,被告播放的《哭个痛快》、《流着泪的你的脸》、《伤心太平洋》、《天使也一样》、《天涯》、《心太软》、《依靠》、《再出发》(以上均为任贤齐演唱)8部作品与原告作品的词曲和影像画面均相同。被告播放的《我是一只鱼》、《浪花一朵朵》与原告作品虽然词曲相同,但影像画面不同。本院认为,歌曲《哭个痛快》、《流着泪的你的脸》、《伤心太平洋》、《天使也一样》、《天涯》、《我是一只鱼》、《心太软》、《依靠》、《再出发》(以上均为任贤齐演唱)、《浪花一朵朵》(任贤齐、阿牛、光良演唱)的音乐电视作品,包含了音乐、歌手的演唱和表演者的表演影像画面等,其画面的选择、编排和创意与词曲的意境相互配合,体现了制作者的独创性劳动,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属于滚石公司,其相关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告音集协基于滚石公司合法有效的授权,有权对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等进行行使和管理,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但被告好声音歌城提供点播放映服务的《我是一只鱼》、《浪花一朵朵》与原告享有放映权的上述作品虽然词曲相同,但影像画面不同,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被告播放的《我是一只鱼》、《浪花一朵朵》亦享有放映权。因此本案中不能认定被告侵害了原告《我是一只鱼》(任贤齐演唱)、《浪花一朵朵》(任贤齐、阿牛、光良演唱)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原告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删除侵权作品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被告好声音歌城未经原告许可及支付使用费,在其经营的“开州·好声音量贩式KTV”内提供《哭个痛快》、《流着泪的你的脸》、《伤心太平洋》、《天使也一样》、《天涯》、《心太软》、《依靠》、《再出发》(以上均为任贤齐演唱)8部音乐电视作品的点播放映服务,侵犯了原告对该作品享有的放映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删除侵权作品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关于赔偿数额,因原告的实际损失和被告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本院综合考虑原告作品类型、被告侵权行为性质、后果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确定被告开县开州好声音歌城赔偿原告6400元。被告曾云平系普通合伙企业好声音歌城的投资人及合伙人,应当对好声音歌城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开县开州好声音歌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提供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享有放映权的《哭个痛快》、《流着泪的你的脸》、《伤心太平洋》、《天使也一样》、《天涯》、《心太软》、《依靠》、《再出发》(以上均为任贤齐演唱)8部音乐电视作品的点播放映服务,并从其存储设备上删除该作品;二、被告开县开州好声音歌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损失6400元;三、被告曾云平对被告开县好声音歌城的上述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开县开州好声音歌城、曾云平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肖 毅代理审判员  胡相龙人民陪审员  魏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柯 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