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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8民初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亚与郭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郭立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8民初535号原告:刘亚,男,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住万安县。被告:郭立峰,男,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住万安县。原告刘亚与被告郭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刘亚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刘亚负担,其余2150元退回原告刘亚。审判长  肖良玉审判员  肖 鹰审判员  张志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