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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民初2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抚养费纠纷一神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吉0702民初2665号原告:王某1,现住松原市宁江区。法定代理人:何某(系原告母亲),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被告:王某2,现住松原市宁江区。委托代理人:朱侠,松原市春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查明,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王某于2008年6月20日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被告自2008年6月起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2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双方对抚养费数额及给付日期达成一致。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被告王某自2017年6月起每月给付原告王某抚养费75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且独立生活之日止,此款于每月1日给付。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罗洪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丽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