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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02执2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阳泉市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第六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泉市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第六分公司,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302执237-3号申请执行人阳泉市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第六分公司。负责人张洪勇,总经理。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兰松,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阳泉市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第六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于2017年5月19日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1412442.34元,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梁晋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执行员  王晓瑞书记员  荆卫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