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执2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黄���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伟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2070号被执行人:黄伟文,男,1959年9月10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香港九龙。关于被执行人黄伟文没收财产刑执行一案,本院(2012)深中法刑一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黄伟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院依法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服刑地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亦无有效财产线索反馈。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2012)深中法刑一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关于没收被执行人黄伟文个人全部财产的内容无法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将继续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莹���审判员 杜 佳 鑫审判员 杨 燕 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 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