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执3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颉俊萍与宝鸡雍兴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颉俊萍,宝鸡雍兴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351-1号申请执行人:颉俊萍,女性,汉族,1977年12月18日出生,住渭滨区。被执行人:宝鸡雍兴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凤翔县南指挥镇南指挥村。组织机构代码730414563。法定代表人候勤劳,任经理。本院在执行颉俊萍与宝鸡雍兴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34656.72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4656.72元(包括执行费427.72元),至此本案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303执3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虎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段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