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434民初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会与谢建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会,谢建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7)冀0434民初855号原告张会,男,198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魏县。被告谢建洲,男,199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魏县。本院受理张会与谢建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会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会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会负担。审判员  郭建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振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