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11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陶玲与梁嵩、灵川县亨元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玲,梁嵩,灵川县亨元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分公司,桂林市巨峰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11民初11号原告陶玲,女,197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县,现住桂林市象山区。委托代理人韦寅生,广西银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嵩,男,1984年12月2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曾祥东,广西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灵川县亨元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川县灵川镇青泽区。法定代表人蒋发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分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中山中路59号。负责人韦民安,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秀华,该公司员工。第三人桂林市巨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环城南一路3号时代广场C栋2-5号。法定代表人全仁英。原告陶玲与被告梁嵩、灵川县亨元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分公司、第三人桂林市巨峰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进一步治疗、损失待定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14元,由原告陶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银小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陈泓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