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2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栓付与贺水田、郭彦林、焦三桃、焦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栓付,贺水田,郭彦林,焦三桃,焦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2876号原告王栓付,男,1950年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贺水田,男,1952年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郭彦林,男,汉族,年龄不详,现住神木县神木镇前坡村。被告焦三桃,女,1963年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焦建华,男,1961年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原告王栓付与被告贺水田、郭彦林、焦三桃、焦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王栓付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栓付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栓付撤诉。案件受理费830元,依法免收。审判员 吴惠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秀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