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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2行审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焦作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焦南交警大队、王永生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焦作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焦南交警大队,王永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802行审21号申请人焦作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焦南交警大队,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建设中路焦南交警大队。代表人李小国,该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梁冰,该大队民警。委托代理人孟祥飞,该大队协警。被申请人王永生,男,汉族,1972年10月16日出生,现住山西省长治市城区。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受理申请人焦作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焦南交警大队申请执行被申请人王永生行政处罚一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焦作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焦南交警大队于2016年10月14日作出的410814-1000782442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焦作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焦南交警大队申请执行被申请人王永生行政处罚一案,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苗晓霞审判员  申 琳审判员  李 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段娟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