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终4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吴秀慧与吴宝威、吴恺怿共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秀慧,吴宝威,吴恺怿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41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秀慧,女,1946年6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慧萍,上海市尚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宝威,男,195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恺怿,男,198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上诉人吴秀慧因与被上诉人吴宝威、吴恺怿共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6民初1184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吴秀慧与吴宝威、吴恺怿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吴秀慧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吴秀慧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秀慧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法官助理徐晨审 判 长 丁康威审 判 员 陈 俊代理审判员 俞 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